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佰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嘉斌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李和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45,464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列,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第354 條、第360條、第227 條第2 項請求原告賠償965,836 元,其所提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0,000 元,且非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致本件訴訟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圍,至今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