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立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成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8 月1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