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訴人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輝即日宏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6,789 元(185,446 【本訴】+1,311,343 【反訴】=1,496,78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