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 原告
- 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被告
- 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璋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向原告購買全自動方管成型機(下稱方管成型機)、風管立式合縫機(下稱立式合縫機)各1 台(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8000元,並約定被告應於簽約完成時給付①定金105 萬8400元,並於機台安裝、教育訓練完成時(即106 年7 月20日)給付②交機款211 萬6800元、③尾款35萬2800元。詎被告迄今僅給付上開①②款項,就③尾款部分尚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瑕疵,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又被告因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而支付修復費用9 萬8000元,亦得以此損害賠償債權對於原告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雄簡字卷第42頁反面):
㈠被告於106 年4 月19日向原告購買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各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352 萬8000元,並約定被告應於簽約完成時給付①定金105 萬8400元,並於機台安裝、教育訓練完成時(即106 年7 月20日)給付②交機款211 萬6800元、③尾款35萬2800元。
㈡被告迄今僅給付上開①②款項,就③尾款部分尚未給付。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是否具有瑕疵?
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須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始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⒉經查,被告抗辯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等詞,固提出驗收記錄改善表(雄簡字卷第48頁)為證。然查:
⑴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時,兩造並未約定該等機器所需具備之規格及功能,被告亦未派人實際試用該等機器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雄簡字卷第121 頁反面),復經證人李慶忠(即原告銷售人員)、張宸憲(即被告經理)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同卷第122 頁、第123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顯見兩造就該等機器之效用或品質並無特約,而被告又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等機器依通常交易觀念所應具備之效用或品質,自難僅以該等機器不符被告所需,即遽論該等機器具有瑕疵。
⑵證人張宸憲固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被告曾經買過半套之方管成型機(下稱B 機),B 機並無系爭方管成型機(下稱A 機)之許多問題,在操作上比較簡便等語(雄簡字卷第123 頁反面),然B 機並無勾釘機結構,A 機本身即已包含勾釘機結構,故稱為「全自動」方管成型機乙節,亦經證人張宸憲於該次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同卷第124 頁),則以不同機型之規格及功能認定系爭方管成型機所應具備之效用或品質,已嫌速斷。況證人張宸憲於該次言詞辯論中另證稱:方管成型機並無制式標準,伊無法回答究竟是B 機係標準規格,而A 機不符標準,還是A 機符合標準,只是B 機優於標準等語(雄簡字卷第123 頁反面),顯見系爭方管成型機之規格及功能固與被告先前購買之其他機器不同,然此與系爭方管成型機究竟有無瑕疵乙節,仍屬二事。
⑶又前揭驗收記錄改善表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示之情形,分別於「對策」欄中記載:「支架已製作完成」、「將支架活動處焊接成一體結構」、「製作完成後安裝」、「折床壓料機構修改為5 呎中心處」、「須查修線路,給予改裝」、「尋找適當五金更換或改裝」、「加裝料架,須測量尺寸再與原廠討論後,給予報價製作」等內容(雄簡卷第48頁),顯見對於該等「缺失」之「對策」,均已涉及原有設計之變更或改裝,此與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附表一編號一)勾釘機軌道底部支撐架是原廠設計的,被告擔心日後有承載重量超出負荷的問題,但是原廠在設計時就評估沒有這個問題……(附表一編號二)有間隙是原廠的設計,但被告擔心間隙會導致壓料不確實……(附表一編號三)鋼捲出來時會經過一個打孔的製程,被告擔心……經過這個製程時會有撞到打孔結構的疑慮,但這也是原廠的設計,依我們的判斷實際上不會撞到……(附表一編號五)折床壓料機構原始為4 呎中心,這也是原廠設計在4 呎中心,因為被告的材料都是5 呎的,所以……壓料並不會在材料的中心……(附表一編號六)鋼捲速度調整鈕無法關閉鋼捲速度,這也是原廠的設定,因為它在實際使用狀況中會連續轉動……(附表一編號七)上料導引塊固定螺絲操作不易,這個也是原廠的設計……(附表一編號九)進料操作不易,這也是原廠設計」等語(雄簡卷第103 頁及反面)情節相符,則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示之情形,既均涉及系爭方管成型機原有設計之變更或改裝,則前揭驗收記錄改善表僅能證明系爭方管成型機不符被告使用上之需求而已,兩造於事前就該等規格及功能既無特約,且原告曾透過李慶忠表示在臺中有一套方管成型機可以試用,然被告經理張宸憲因工作繁忙而未派人前往臺中試用乙節,復經證人張宸憲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雄簡字卷第123 頁反面),自難逕認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示之情形為系爭方管成型機具有之瑕疵。
⑷再前揭驗收記錄改善表就附表一編號四、八、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情形,分別於「對策」欄中記載:「進行調整」、「給予調整」、「先測試後再給予調整」等內容(雄簡字卷第48頁),此與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附表一編號四)勾釘機的升降要兩邊同步,如果不同步就會有升降不順的情形,我們幫被告調整後就順了,且我們的人員有教被告操作人員如何調整……(附表一編號八)折床角度未達90度,這個部分是可以做人為調整的,我幫他們調整後就完成了,機器是可以折成90度以外的其他角度,只要調整就可以了……(附表二編號一)被告操作人員必須把材料先做一個先決的製程,而且這個製程要非常確實,才能上合縫機做合縫……需要被告操作人員的操作來配合,並非瑕疵」等語(雄簡字卷第103 頁及反面)、證人張宸憲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方管成型機並沒有標準的統一規格?)是」、「(所以都需要安裝後到場調整?)是」等語(同卷第124 頁反面)情節相符,顯見操作人員是否適當使用、調整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攸關附表一編號四、八、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情形是否發生。而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立式合縫機當時我的技術人員回覆給我調整後的平整度也是好的,但問題是要達到這個效果必須要有正確的操作程序,據回覆的技術人員表示,被告公司的操作人員不是固定的人員,可能有交接不齊的地方」等語(雄簡字卷第122 頁反面),證人張宸憲亦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立式合縫機後續的調整情形如何?)只要出現不平整,我們就會跟李慶忠反應,李慶忠會派工程師來調整,調整當下沒問題,調整後2 、3 天平整度又跑掉了。確實有可能如李慶忠所述有可能是我們操作人員更換較頻繁,交接時可能會有疏漏……因為接受教育訓練的人可能是組長,操作使平整度跑掉的人可能是組員」等語(雄簡字卷第124 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員工並未將原告教育訓練之內容適時交接,導致被告新進員工未能正確操作、保養該等機器等詞(雄簡字卷第100 頁反面),並非全然無據,是被告將附表一編號
四、八、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情形,逕認係屬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之瑕疵,自難遽採。
⒊從而,被告所提驗收記錄改善表既不足以證明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復又不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難遽論該等機器具有被告所指之瑕疵。
㈡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乙節,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基於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抵銷抗辯等詞,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而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抵銷抗辯等詞,既乏其據,則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主文第1 項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附表一(出處:雄簡卷第48頁):┌─┬────────────┐│編│被告抗辯方管成型機之瑕疵││號│(或須改善部分) │├─┼────────────┤│一│勾釘機軌道底部支撐架 │├─┼────────────┤│二│壓料滾輪間隙過大 │├─┼────────────┤│三│中心孔導引板製作 │├─┼────────────┤│四│勾釘機升降不順 │├─┼────────────┤│五│折床壓料機構原始為4 呎中││ │心 │├─┼────────────┤│六│鋼捲速度調整鈕無法關閉鋼││ │卷速度 │├─┼────────────┤│七│上料導引塊固定螺絲操作不││ │易 │├─┼────────────┤│八│折床角度未達90度 │├─┼────────────┤│九│進料操作不易 │└─┴────────────┘附表二(出處:雄簡卷第48頁):┌─┬────────────┐│編│被告抗辯立式合縫機之瑕疵││號│ │├─┼────────────┤│一│結合成型的平整度不符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