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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被告
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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