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陳彥霖
- 法定代理人黃鴻基
- 當事人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06號原 告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 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被告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且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亦位在新北市等情,分別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該支票影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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