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75號
- 原告
-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昆
- 訴訟代理人
- 許榮峯
- 被告
- 有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內「貳、實體方面」第四點項下「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各應分別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貳、實體方面」第3點項下業已明文載明票據債務無約定利率者,應依年利6 釐計算利息,然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貳、實體方面」第4 點項下,仍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