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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55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55號

上訴人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被上訴人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8 年11月1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5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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