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9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