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 原告
- 維多利亞密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