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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74號

原告
鳳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王秀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楊享奮即即生士精密

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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