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原告
李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738 元及提繳10,1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8,858元(8,738 元+10,120元=18,8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