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