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告
誠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璧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福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豪慶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