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 異議人
- 王惠湘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顏瑋葶、王惠文即以琳恩典幸福工坊,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