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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異議人
王惠湘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顏瑋葶、王惠文即以琳恩典幸福工坊,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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