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芷萱
  • 法定代理人
    陳玫玲

  • 原告
    亞柏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09號原   告 亞柏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美宜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