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瑩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豐瑩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9,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7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