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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原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瑩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豐瑩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9,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7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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