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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洪
被告
兆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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