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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6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雨涵即禾佳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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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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