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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08號

原告
林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3,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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