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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王金泰

  • 原告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原   告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 被   告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2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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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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