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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原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6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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