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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 原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
  • 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原   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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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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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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