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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告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將靜電式油煙處理機(型號:PLJ -400H,下稱系爭油煙處理機)1 台返還予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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