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 原告
-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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