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
- 原告
-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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