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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返還溢收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原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晁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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