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淑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晁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