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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英彥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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