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 原告
-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緯紋
- 被告
-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