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陳勝豐即神魅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