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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饒佩妮

  • 當事人
    劉淑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原   告 劉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日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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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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