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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號

原告
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菊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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