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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陳彥霖

  • 當事人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3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送達代收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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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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