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 原告
- 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水竹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