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號
- 原告
-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發煊
- 被告
- 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原告聲請調解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 元(見本院卷第3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