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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

原告
穀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93,25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

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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