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
- 原告
- 穀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93,25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
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