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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66號

原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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