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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
    羅傑元

  • 原告
    李宜展
  • 被告
    立可白潔淨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72號原   告 李宜展 被   告 立可白潔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民國108年3月、4月份之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元,就工資部分,應暫免裁判費用二分之一,應徵裁判500元(計算式:1000÷2=500) 。又原告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提繳7,56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個人專戶,而前述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係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自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此部分依原告主張之標的價額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綜上,原告起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顯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前揭說明,其價額合併計算,故本件應徵裁判費合計1,500元(計算式:500+1000=1500)。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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