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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徐彩芳

  • 原告
    蔡慶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13號原   告 蔡慶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標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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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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