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靜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運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約愷
上列當事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7,538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是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