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葉欣怡
- 原告
- 陳桂芳
- 被告
-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葉欣怡、陳桂芳新臺幣(下同)22,140元、15,707元,及均自108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葉欣怡、陳桂芳新臺幣(下同)22,140元、15,707元,及均自108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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