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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葉欣怡
原告
陳桂芳
被告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葉欣怡、陳桂芳新臺幣(下同)22,140元、15,707元,及均自108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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