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葉欣怡、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葉欣怡 陳桂芳 被 告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葉欣怡、陳桂芳新臺幣(下同)22,140元、15,707元,及均自108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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