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德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