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61號原 告 陳妍馨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琪 被 告 宸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