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79號原 告 陳耔諪 被 告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93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月18日起受僱被告,由被告派駐至訴外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鋁公司)擔任行政事務協力,惟被告因故歇業,尚積欠108 年4月16日至108年5 月15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4,592元、預告工資24,592元、108年1月1日至108年5月15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50元、資遣費40,059 元,合計94,093 元。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工法規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關於積欠工資,是因為中鋁公司的工程款沒有撥款給被告,所以被告才沒有工資給原告。又目前公司已停業,目前打算進行清算等語為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工資請求項目表、員工薪資條、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薪資入帳)、員工刷卡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應繳明細清單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被告亦對於原告訴之聲明不爭執,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工法規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依前述,本件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