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81號原 告 林瑋展 被 告 天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宏 兼訴訟代理 陳家豪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