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81號
- 原告
- 林瑋展
- 被告
- 天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宏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 陳家豪
- 法定代理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衍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