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廖謹嫺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堯律師
- 被告
-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5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而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25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