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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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享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孟禎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