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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壹品棧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享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孟禎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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