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原 告 陳沛慈 被 告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9年3 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派駐在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事務協力,然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於108 年5 月15日歇業並通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下列費用:①108 年4 月16日至同年5 月15日之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6,912元;②預告期間工資26,912元;③108 年1 月至5 月15日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382 元;④資遣費302,136 元,以上合計365,342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5,3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65,3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9 日(見本院卷第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3,97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