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2號原 告 李淑卿 被 告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所僱用勞工,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到職,被長期派駐於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鋁公司)擔任行政事務協力,被告公司財務出現危機,於108 年4 月中向中鋁公司表示不再承接此事務協力,此事務協力合約於108 年5 月15日終止,嗣被告公司無預警歇業,其平均工資新台幣(下同)26,448元,被告公司積欠其108 年4 月16日起至108 年5 月15日之工資26,448元、資遣費111,024 元、預告期間工資26,448元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5,179 元,合計169,099 元之事實,已提出請求積欠工資項目表、被告公司之員工薪資條、資遣費試算表、薪水匯款影本、刷卡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明細清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1頁),經核大致相符,而被告公司並未加以爭執,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工法規之規定,訴請被告公司給付上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第1 項第3 款、第427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