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 原告
- 簡麗勳
- 被告
- 萬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1,765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自行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財產損失30萬元、非財產損失3 萬元,足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且原告請求之內容均為賠償,包括解約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失賠償,非得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減免裁判費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