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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

原告
張仰明
被告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訴訟代理人
葉蕙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8 年6 月4 日起受僱於被告,任工地負責人,詎被告竟積欠108 年7 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亦未依法提繳108 年6 、7 月勞工退休金計5,160 元,被告依法自應給付。又伊到職後,因工地現場之需求,由伊先行墊付各項支出,事後再提出請款單向被告請款,被告再支付伊墊付之款項,惟被告竟拒絕支付伊墊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計117,275 元,致被告獲有利益,造成伊受損害。被告屢經催告,未獲置理,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先前陳述略以:伊對原告主張108 年7 月欠薪45,000元,未依法提繳原告108年6 、7 月勞工退休金計5,160 元不爭執,同意給付並提依法提繳。然原告執行職務時,具重大過失,致伊受損18,000元,此部分得與原告之薪資債權抵銷。再者,附表一所示款項,債務人為訴外人美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美福公司),與伊無涉;況該等款項未經伊事前同意,且原告未證明已付款予第三人,原告請求伊支付該等款項,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8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08 年7 月薪資45,000元,亦未依法提繳108 年6 、7 月勞工退休金計5,160 元之事實,除經被告於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不爭執,同意給付原告,並依法提撥(見院卷二第10頁)」外,並有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佐(見院卷一第14頁),上開事實應堪認定。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5,000元、提繳5,160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自屬有據。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為被告墊付附表一所示工程款,被告則執前詞置辯。查:

1.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壹1 至4 部分,雖提出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憑單、估價單、統一發票、報價單等憑(見院卷二第79至83頁)。被告固否認有承攬標準局台南分局之工程(下稱甲工程),惟稽之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黃振銘之LINE對話(見院卷一第195 至207 頁),原告曾檢附甲工程項目之單據向被告請款,經被告以轉帳方式付款,則甲工程當屬被告承攬之工程甚明。然依原告所製甲工程墊款項目與檢附單據(見院卷二第77至83頁),除附表一編號壹4 項目、數額與單據相符外,附表一編號壹1 至3 所列項目、數額,尚無從與其他單據進行比對,故原告就附表一編號壹4 之代墊款請求,計21,750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難認有據。

2.原告主張為被告墊付附表一編號貳1 至8 部分,被告雖否認龍華國中之工程屬伊承攬,然查:

⑴證人即龍華國中總務主任鄧方正於本院證稱:108 年7 月龍華國中之修繕工程,係美福公司得標,原告持美福公司之公文進出學校,施工期間有與黃振銘接洽過,黃振銘有表示屬美福公司負責人等語(見院卷二第119 、120 頁)。參以原告與黃振銘之LINE對話(見院卷一第221 至225 頁),原告傳送「黃總~這是目前龍華國中的廠商報價,請你過目後盡速決定. . . 」,並上傳案名為龍華國中、美福公司台照之廠商估價單,黃振銘則回覆「鋁窗由公司發包」. . . ,是原告主張被告以美福公司名義承攬龍華國中修繕工程,尚與卷內事證相符,應屬可信。被告空言否認美福公司之工程,與伊無關云云,要無可採。

⑵原告就墊付附表一編號貳1 至8 部分款項,業提出工程項目與對應單據(見院卷二第85至97頁),經本院比對各項名稱、單據數額,詳如附表一「本院認定數額」欄所示,計70,525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難認有據。

3.綜上,原告就附表一之工程,為被告墊付款計92,275元,被告因此受豁免廠商追討之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275元,於法有據,逾此範圍,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7,275 元(45000+92275 ),及提繳5,160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各項代墊工程單據金額統計                                        │
├─┬─────┬────────────┬───────┬────────┤
│  │工程日期  │工程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數額    │
│  │          │                        │(新臺幣/ 元)│(新臺幣/ 元)  │
│  │          │                        │              │                │
│  │          │                        │              │                │
├─┼─────┼────────────┼───────┼────────┤
│壹│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1 │108.07.05 │標準局台南分局實驗室工程│8,295         │0               │
│  │          │斷水斷電工程            │              │                │
├─┼─────┼────────────┼───────┼────────┤
│2 │108.07.15 │標準局台南分局實驗室工程│8,295         │0               │
│  │          │線路整線工程            │              │                │
├─┼─────┼────────────┼───────┼────────┤
│3 │108.07.16 │標準局台南分局實驗室工程│5,250         │0               │
│  │          │既有給排水封管工程      │              │                │
│  │          │                        │              │                │
├─┼─────┼────────────┼───────┼────────┤
│4 │108.07.18 │標準局台南分局實驗室工程│21,750        │21,750          │
│  │          │地坪補平泥作工程        │              │(見院卷二P79 下│
│  │          │                        │              │方單據)        │
├─┼─────┼────────────┼───────┼────────┤
│  │          │小計                    │43,590        │21,7506         │
├─┼─────┼────────────┼───────┼────────┤
│貳│          │美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
├─┼─────┼────────────┼───────┼────────┤
│1 │108.07.22 │龍華國中拆除工+ 木工拆工│9,000         │6,000           │
│  │          │                        │              │(見院卷二P87 下│
│  │          │                        │              │方單據          │
├─┼─────┼────────────┼───────┼────────┤
│2 │108.07.22 │龍華國中開工雜項開支(白│1,836         │1,676           │
│  │          │板、便當、礦泉水、油資)│              │(見院卷二P89 下│
│  │          │                        │              │方、P91 上方、P9│
│  │          │                        │              │3 下方單據,200+│
│  │          │                        │              │280+1196=1676,│
│  │          │                        │              │礦泉水無單據)  │
├─┼─────┼────────────┼───────┼────────┤
│3 │108.07.23 │龍華國中廢木材清運      │8,400         │8,400           │
│  │          │                        │              │(見院卷二P91 下│
│  │          │                        │              │方單據)        │
├─┼─────┼────────────┼───────┼────────┤
│4 │108.07.30 │龍華國中基礎鋼筋加強工程│1,266         │1,266           │
│  │          │                        │              │(見院卷二P93 上│
│  │          │                        │              │方單據)        │
├─┼─────┼────────────┼───────┼────────┤
│5 │108.07.25 │龍華國中鋼筋綁紮        │12,600        │12,600          │
│  │          │                        │              │(見院卷二P95 上│
│  │          │                        │              │方單據)        │
├─┼─────┼────────────┼───────┼────────┤
│6 │108.07.23 │龍華國中步道開挖+RC 澆置│15,383        │15,383          │
│  │          │工程                    │              │(見院卷二P95 下│
│  │          │                        │              │方單據)        │
├─┼─────┼────────────┼───────┼────────┤
│7 │108.07.26 │龍華國中柱體基礎螺絲+ 施│12,600        │12,600          │
│  │          │工圍籬                  │              │(見院卷二P97 下│
│  │          │                        │              │方單據)        │
├─┼─────┼────────────┼───────┼────────┤
│8 │108.07.26 │龍華國中廢土清運        │12,600        │12,600          │
│  │          │                        │              │(見院卷二P97 上│
│  │          │                        │              │方單據)        │
├─┼─────┼────────────┼───────┼────────┤
│  │          │小計                    │73,685        │70,525          │
├─┼─────┼────────────┼───────┼────────┤
│  │          │總額                    │117,275       │92,2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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